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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摄影学会分会、联络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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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8: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际摄影学会分会、联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际摄影学会《国际摄影报》、《国际摄影》杂志在国内外的开拓、发展会员、组织培训、学习交流、作品展览、摄影创作等业务的需要,维护国际摄影学会、《国际摄影报》、《国际摄影》杂志管理秩序,国际摄影学会研究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摄影学会、《国际摄影报》、《国际摄影》杂志分会联络站(以下简称分会联络站),是指国际摄影学会、《国际摄影报》、《国际摄影》杂志根据摄影创作采访需要在其登记地以外的国家、省、市设立的从事组织学习、交流、采访、创作、组稿、展览、通联等业务活动的派出机构。
    分会联络站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刻公章,不能制作会员证、记者证、采访证,车牌等,不能私自年检记者证。
    第三条 分会联络站依照本办法设立,可以依法从事与其国际摄影学会、《国际摄影报》、《国际摄影》杂志业务范围相一致的有关学习交流、采访、创作、组稿、展览、培训、通联等业务活动。
    第四条 分会联络站不得从事与学会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广告、开办经济实体及其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条 分会除联络站以外,联络站不得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
第二章 国际摄影学会分会联络站的设立
第六条 经国际摄影学会审核批准,各国、省、市均可设立分会联络站。
第七条 设立联络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际摄影学会指定认可的国家、省、市地区,自愿申请并确有组织能力、号召力、影响力、通联等能力的国家、省、市和地区。
    (二) 具备有效管理分会或联络站的条件和能力;
    (三) 联络站成员,必须先加入国际摄影学会成为会员,才有资格建立分会或联络站,必须在当地摄影圈里有道德、有威望、有人缘、有魄力、有影响,能兢兢业业做工作,可以是兼职。
(四) 联络站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要有电脑、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电话、传真机等常用的办公设备。
(五) 国家和本地区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国家、省、市和地区设立分会联络站,须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国际摄影学会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
    (一) 设立联络站的理由。
    (二) 联络站业务范围、活动方式。
    (三) 联络站人员简况及其证明。
    (四) 联络站场所的有关证明等。
    第九条 经批准设立的联络站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所有资料快递邮寄或送达到国际摄影学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联络站任命书》。
    国际摄影学会对已登记注册的分会联络站,应在注册后在学会网上或会刊上予以公告。
第三章 分会联络站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联络站驻站人数1-5人;联络站不得设在党政机关。联络站筹备组织或者人员不得以该会名义对外进行公开活动。
    第十一条 联络站须接受国际摄影学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国际摄影学会发现分会联络站已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任何条件,责令在-个月内改正;在-个月内未改正的,由国际摄影学会撤销该分会联络站。
    第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分会联络站须在登记后的一个月内开展活动,否则由国际摄影学会注销其登记。
    第十四条 终止其分会联络站业务活动,应及时向国际摄影学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联络站任命书》的有效期为一年,换发时间应提前一个月办理。
第十六条 分会联络站年度审核每年一次。
    第十七条 联络站年度审核由国际摄影学会负责,国际摄影学会分会联络站须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审核。

年度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联络站登记项目;
    (二)联络站工作评估报告;
    (三)联络站有无违法违纪情况;
    (四)联络站采编从业资格条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登记机关在年度审核中发现分会联络站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即责令其立即改正;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的,其年度审核不予通过。
    分会联络站未通过年度审核的,由国际摄影学会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分会联络站因违反所在国家、省、市和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被相关部门依法撤销的,须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交回《国际摄影学会任命书》。
    分会联络站注销登记后,登记机关应在协会网上和报刊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国际摄影学会对其国家、省、市和地区分会联络站履行管理职责,监督其分会联络站依法开展活动。对分会联络站的违法行为,及时向分会联络站所在地行政部门报告,并依法对分会联络站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于行政处分。
第四章 联络站的经济来源
第二十一条 联络站的经济来源:
(一).社会资助
(二).会员会费提成;
(三).学会活动提成。
(四).学会《国际摄影报》、《国际摄影》杂志发行提成;
(五).活动广告和《国际摄影报》、《国际摄影》杂志广告提成。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未经国际摄影学会批准,擅自设立分会联络站或类似分会联络站的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机构,或者假冒、盗用国际摄影学会名义进行活动、私自制作牌匾、会员证、记者证、采访证、车牌,由国际摄影学会予以取缔,给予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分会联络站未经国际摄影学会授权从事组织创作活动、发行、广告、展览、开办经济实体以及其他经营活动的,或散布流言蜚语攻击诽谤学会及其个人者,或以假冒国际摄影学会任何职务在公众场合出头露面者,由国际摄影学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1——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际摄影学会注销其登记,撤销分会联络站所任职务,继续以各种形式攻击诽谤国际摄影学会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分会联络站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国际摄影学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国际摄影学会任命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摄影学会任命书》由国际摄摄影学会制定和颁发。
    第十八条 登记机关在年度审核中发现分会联络站存在违法行为,即责令其立即改正;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其年度审核不予通过。
分会联络站未通过年度审核的,由国际摄影学会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分会联络站因违反所在国家、省、市和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被相关部门依法撤销的,须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交回《国际摄影学会任命书》。
    分会联络站注销登记后,登记机关应于20个工作日内在协会网上和报刊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国际摄影学会对其国家、省、市和地区分会联络站履行管理职责,监督其联络站依法开展活动。对联络站的违法行为,及时向分会联络站所在地行政部门报告,并依法对分会联络站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于行政处分。
发表于 2018-7-26 18: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格履行国际摄影学会分会、联络站管理办法之各项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18-7-26 21: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木老师支持。
发表于 2018-7-27 08:50: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格履行国际摄影学会分会、联络站管理办法之各项规定
发表于 2018-7-27 09:29: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格履行国际摄影学会分会、联络站管理办法之各项规定
发表于 2018-7-27 19:57:1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各项严格规定。
发表于 2018-10-18 10:31: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格履行国际摄影学会分会、联络站管理办法之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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