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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出台 教科书免费使用摄影作品时代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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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8 10: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教科书免费使用摄影作品时代终结
来源:中国摄影报    发布时间:2013-11-08
《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出台教科书免费使用摄影作品时代终结

    10月22日,国家版权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公布了《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对编写出版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教科书使用已发表作品支付报酬问题进行了明确与规范。《办法》规定,教科书汇编者使用摄影作品支付报酬为每幅200元,用于封面或者封底的,每幅400元。
    据国家版权局政策法规司解释,付酬标准的确定要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要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物价水平的现状,二是要充分兼顾我国教科书出版发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特殊性。
    《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该《办法》的施行,标志着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将开始按此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教科书选用文字、音乐、美术、摄影作品的报酬,广大著作权人将从各类教科书中获得应得报酬,《办法》具有强制性。
    为了保证著作权人能收到报酬,《办法》第六条规定,报酬自教科书出版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教科书汇编者未按照前款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应当在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将其应当支付的报酬连同邮资及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交给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教科书汇编者支付的报酬到账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及时按相关规定向著作权人转付,并及时在其网站上公告教科书汇编者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
    据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总干事林涛介绍,使用他人作品需要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为解决特定情形下使用作品的问题,《著作权法》还规定了“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在“法定许可”规定下,使用他人作品无需征得著作权人许可,但需署名并支付报酬,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利。10多年来,教科书法定许可规定对于方便教科书的编写出版、推动我国教育体制机制改革产生了积极作用。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规划类高中教科书中都大量使用了摄影作品,少则每册十几幅、几十幅,多的每册上百幅,但大量摄影作品被教科书所使用的现象背后,却是众多著作权人得不到稿酬的尴尬。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出版社很难找到数量众多的摄影著作权人,个别出版社著作权意识淡薄,没有认真寻找相关著作权人,甚至有出版社把摄影作品稿酬支付给了教材的编者。  
    林涛表示,对于教科书“法定许可”法律规定,包括摄影家在内的广大著作权人是做出了牺牲的。他们为了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放弃了自己的一些权利,教材编辑和出版者应该向这些权利人给予应有的尊重。《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的出台对广大权利人来说非常重要。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承担着“法定许可”摄影作品使用费收转职能,是负责全国各种“法定许可”摄影作品使用费收取和转付工作的唯一法定机构,自2008年成立以来,为推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建设而积极探索,尤其是为推进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付酬做出了积极努力。近年来,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组织召开了全国20家重点教材编辑和出版机构参加的会议,就摄影和美术作品在教科书中“法定许可”使用付酬进行了专题研讨,并走访了在京的各重点教材出版社,对国家九年义务教育和规划类高中教科书使用摄影作品进行了较全面的调查,掌握了教科书使用摄影作品的整体情况、数量和使用规律,为落实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付酬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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